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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

来源: | 发布时间:2010-11-22| 点击:

为维护学术尊严,加强学术自律,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营造优良学风,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以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经管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所有教师(含机关行政管理人员)和各类学生。

第一条 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

(一)积极倡导严谨求是的科学精神,认真维护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坚持科学、自律的治学态度,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的浮夸作风和欺骗行为。

(二)教师在教学活动和学术研究中,应全面了解相关学术领域已有的成果和研究进展,若涉及到他人成果,要充分尊重其知识产权。学术论文和科研报告中所使用的他人研究成果,包括观点、结论、数据、公式、表格等,必须注明原始文献出处。

(三)在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等活动中,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

(四)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五)合作成果应按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在未参与研究或与自己无关的成果中署名。

(六)导师应对指导的各类学生的学位论文和导师署名的投稿论文严格把关。

(七)学生在学期间获得的学术成果,无论学生是否毕业,其知识产权均属于北航,所发表成果应署名北航。

(八)未经授权或许可学生不得在网上传播、销售教师的教学课件以及其它具有他人知识产权的资料。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

(一)教师

1.在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中,未标明引用他人研究成果及出处,或所引用的部分构成了自己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2.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研究成果,或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3.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4.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5.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6.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的表现。

(二)学生

1.捏造、篡改研究数据、成果或引用资料。

2.剽窃、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形成课程论文、投稿论文或学位论文。

3.在提供答辩的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的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成果构架与文字。

4.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的表现。

第三条 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惩戒措施。

(一)教师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行政纪律处分建议,同时报学校有关部门,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在人事任用和职称晋升中,实行一票否决。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所获得的各种学术荣誉、奖励、资格等等一律取消。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奖励的评定。

教师指导的学生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根据指导教师负有责任的大小,给予通报批评、停招研究生乃至撤销导师资格的处理。

(二)对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行政纪律处分,直至终止培养、开除学籍。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奖励的评定。

撰写的课程论文有弄虚作假、剽窃行为者,该课程重修。

公开发表论文有弄虚作假、剽窃行为者,且该论文为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所必须发表的论文,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行为者,在论文评阅阶段发现的,不能参加答辩;在论文答辩阶段发现的,答辩不通过;在学位审核阶段发现的,院学位分委员会不通过授予学位;已授学位的,报请校学位委员会取消所授学位。

第六条 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表现由院学术委员会和院学位分委员会认定,并给予相应的处理建议。同时报学校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规范由院学术委员会和院学位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规范若与学校的相关规定发生矛盾,以学校的相关规定为准。

北航经济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

北航经济管理学院学位分委员会

201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