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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长征奖学金”条例

来源: | 发布时间:2006-03-04| 点击:

一、 总则

为了鼓励学生热爱国防,献身航天事业,勇攀科学高峰,培养高质量的科技人才,航空航天部第一研究院决定从一九九○年起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设立航天“长征”奖学金基金十万元,以每年的利息奖励优秀学生,优先考虑航天领域的学科和专业方面的学生以及航天领域和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为原则,吸收优秀人才补充到航天事业中来。

二、奖励范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校本科生。

三、申报奖励的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自觉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校各项有关规章制度,品学兼优,有志于从事航天事业,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身体健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奖学金,择优给予奖励。

1.三、四年级本科生连续两年获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者;

2.学士论文在理论和应用方面确有价值和水平,成绩突出获优等评分者。

四、奖励办法

1.获得奖学金者通报全校,发给奖学金和证书,审批表存入档案,并将学校的通报和审批表复印件抄送航空航天部第一研究院。

2.奖学金金额:一等奖:1名 4000元

二等奖:1名 3000元

三等奖:1名 2000元

四等奖:1名 1000元

3.获奖者毕业后,优先推荐到航空航天部所属的航天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第一研究院根据需要可优先录用。

五、申报及审批程序

1.学校设航天“长征”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获奖学生名单,评审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和一至二名副主任及五到七名委员组成,任期三年。航空航天部一院任命一名副主任和三名委员,其他成员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任命。

2.根据章程和条件,每年六月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航天“长征”奖学金申请表,由班主任和辅导员初审,系教务员校对成绩,系领导同意,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向航天“长征”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申报,经评审委员会集体审核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获奖者名单。

3.航天“长征”奖学金办事机构设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4.每年提取奖励金额10%为申报评审工作费用。

航空航天部第一研究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二○○一年五月修订